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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50003/202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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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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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12-24 10:10:00
有效性: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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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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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1-12-24 10:10:00 | 是否有效 | 是 |
甘肃省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27号)、《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能力的各类资金。中央资金包括: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部分统筹使用的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省级资金包括:省级预算安排用于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规划,结合中央资金合理安排省级预算,会同教育部门分配下达资金.教育部门负责项目规划编制和管理实施,收集、审核、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与省级财政部门沟通一致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中按要求已经转为公办学校的,可纳入支持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教室、师生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开水(锅炉)房建设,改善学校寄宿条件;改善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城市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新建、改扩建必要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序扩大城镇学位供给.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校内体育、美育场地和劳动教育场所建设。
(二)支持购置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课桌椅、图书、食堂设备、学生用床、安保设施,以及饮水、洗浴、采暖等生活必须设施设备.配备开展德育体育美育劳育和校园文化活动所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网络设施设备和“三个课堂”建设。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礼堂、体育馆、游泳馆(池)、教师周转宿舍和独立建筑的办公楼,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育机构的建设和设备购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不得列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日常校舍维修改造和零星设备购置不得列入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和综合奖补资金不再纳入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 补助资金省级和市县分列预算。省本级支出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一)按因素分配
按因素分配到各市县的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基础因素:主要考虑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以及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绩效因素:主要考虑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义务教育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等因素。对国家和省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等地区适当予以倾斜.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重点适时调整。
(二)按项目分配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省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项目法分配资金由学校专题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后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规定列入次年预算。
第六条 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逾期报送的,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不报送的,相关因素得分按零分计算。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分配。省教育厅在收到中央提前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后20日内,提出中央和省级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在10日内联合下达资金;剩余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安排资金,在中央资金下达和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省教育厅结合提前下达资金提出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在10日内联合下达资金。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规划,完成年度项目计划审批工作,将资金科学合理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要科学规划、及早准备、提前确定支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资金到位后,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类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下达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申报补助资金时,应当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坚持“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要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管;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要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省级能力提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在项目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对资料不实、虚报项目的,一经查实,除扣回套取资金外,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十四条在资金使用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19〕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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